成人口发〔2013〕62号 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非本市户籍夫妇办理 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口计生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对方便群众办证的要求,本着依法行政和便民利民的原则,现就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妇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象界定 男方系本市家庭户口,女方系市外户口;或男方系本市集体户口,女方系市外集体户口,所生子女需在本市上户的,可在男方户籍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以下情形不在本通知规定之列。 (一)男方系本市集体户口,女方系市外家庭户口的,应尽量选择在女方户籍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也可按成人口发〔2013〕51号文在本市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二)本市高校学生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按国人口发〔2007〕64号文件执行。 二、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在男方户籍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与《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办理一孩生育登记中做好便民利民优质服务的通知》(成人口发〔2010〕46号)中的要求相同。 三、登记地点、方法和程序 夫妇双方备齐材料后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方法和程序参照成人口发〔2010〕46号文。 四、工作要求 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后,应做好夫妇信息采集和出生信息上报,尤其要根据夫妇居住地和户籍地信息正确调整户籍状况和对应的居住状况(人在户不在的调整为婚流入,人、户均不在的做迁出处理)。应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告知办理情况,提醒对方对育妇信息做出相应修改。 以上规定从 附件:1.成都市生育一孩登记表(修改) 2.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参考式样) 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1 成都市生育一孩登记表
(登记表背面内容) “婚育状况”填写要求: 由夫妇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社区)在表上“婚育状况”栏内就本人的婚姻和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况签署意见并盖章: (1)户籍在成都市内且档案在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人员,由单位签署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及高校在校学生等)。 (2)户籍在成都市内且档案在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以及毕业后档案仍在学校的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签署意见;或签署“未在档案存放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相关手续”,并由本人签写《承诺书》。 (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4)若近期因就业、就学、迁移等原因户籍地发生变更,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或签署婚育状况意见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原籍地签署“未在原户籍地办理过一孩生育服务相关手续”,并由本人签写《承诺书》。 (5)成都市以外地区签署的“婚育状况”意见需有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盖章。 |